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一览表
| 序号 |
社团名称 |
成立时间 |
负责人 |
| 01 |
“海燕”英语协会 |
2002年3月12日 |
姜术娟 |
| 02 |
“秋之韵”舞蹈协会 |
2002年3月12日 |
许文文 |
| 03 |
“樱木”篮球协会 |
2003年4月12日 |
杨宏亮 |
| 04 |
“梦想”剧社 |
2003年10月1日 |
吴秉璋 |
| 05 |
“春之声”大学生合唱团 |
2002年10月12日 |
石安妮 |
| 06 |
“墨池”书画社 |
2002年10月12日 |
孙永舟 |
| 07 |
“任飞翔”计算机协会 |
2002年8月12日 |
周海燕 |
| 08 |
“飞翔”健美操协会 |
2002年5月12日 |
辛莉 |
| 09 |
“零点”演讲与口才协会 |
2002年5月12日 |
王小丹 |
| 10 |
“天使”吉他爱好者协会 |
2002年10月12日 |
吴秉璋 |
| 11 |
“甘露”文学社 |
2002年3月12日 |
张文伟 |
| 12 |
院足球队 |
2002年2月16日 |
宋广宇 |
| 13 |
“三个代表”研究会 |
2002年4月10日 |
|
| 14 |
“绿色”志愿者服务队 |
2002年3月20日 |
刘兴佳 |
| 15 |
院排球队 |
2002年4月11日 |
于晖 |
| 16 |
校园记者团 |
2003年2月26日 |
唐光远 |
| 17 |
服装表演协会 |
2003年2月28日 |
周林 |
| 18 |
领土乐队 |
2004年12月01日 |
于彬礼 |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生社团组织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参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校纪校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本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的社会团体或非社会团体的群众性组织,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发展为根本宗旨,自觉接受相应党团组织及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学校提倡、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组织在科技、文化、体育和艺术等领域内依照规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五条 成立校内的学生社团组织须经所在系团总支审查同意,并向院团委申请登记。社团规模控制在20---150人之间,否则不予登记。
第六条 学生社团组织申请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团总支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团组织章程;
(三)社团组织联系方式;
(四)负责人姓名、年龄、系别、班级、职务及主要组成人员;
(五)指导教师姓名、联系方式、职务。
第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章程明确下列事项:
(一)社团组织的名称、宗旨;
(二)主要经费来源及使用办法;
(三)组织机构;(四)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权范围;
(五)社团组织的活动期限和内容。
第八条 院团委在受理后十五天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对准予登记的学生社团组织,发给由院团委批准的证书。
第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变更名称、更换负责人或其它与原登记情况不相符的变动,应在改变后一周内到申请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学生社团组织自动解散时,应到团委注销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对该社团组织的活动有指导的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社团证书并经学年注册、检查合格的学生社团组织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报请院团委同意,并到院团委、保卫处备案:
(一)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开展活动;
(二)邀请校外人员共同参加活动;
(三)与外校学生社团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四)在校外开展活动;
(五)其它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每学年应向校监督指导机关提交工作总结及有关活动的材料。
第十五条 校内学生社团组织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协同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消登记、依法取缔等处罚;对当事人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登记中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三)违反规定,贪污、私分、挪用、滥用社团经费或赞助款者;
(四)社团成员个人盗用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者;
(五)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六)其它校监督指导机关认为不妥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院团委令其解散;并依据校纪校规由学校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尚未登记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院团委。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