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评奖管理办法
黑龙江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评奖是为了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而进行的教育改革工程和构建的教育管理平台。这项工程是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继续和深入。也是国家和省级教育成果奖的配套管理工程。教改工程立项工作是我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评审的前期工作,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使立项和奖励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为使黑龙江省教改工程得到顺利实施,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小牧的实施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选项与立项
- 为了指导黑龙江省教学改革工程的选题,省教育厅拟定了《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工程项目参考目录》,供各高校及有关人员选题时参考,各申报者首先要根据目录和代目选择合适的项目
- 各高校还可根据本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本校优势和特色的教改工程项目。教改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奖要区别于科研立项与评奖,它有相对独立的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通过对教学理论研究在教育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对指导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学效益具有实际作用。教改工程项目原则上可分为教学理论研究项目和教学实践性项目。理论研究项目使通过调查研究,对教育改革有重大指导意义,对推动教学改革能够提出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的项目,教学实践性项目使教改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如何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效益,教育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实践上下功夫,在教改中要有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要有教学效果和效益的比照。这是评价教改立项的重要特征和立项依据。
- 教改工程项目立项采取集体或个人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 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分为重点支持项目(省教育厅有较大经费投入),一般支持项目(省教育厅有少量经费投入或学校,个人自筹经费)和学校自选项目(主要靠校内自筹经费)三种。这三种项目都纳入黑龙江省教改工程项目管理,称为“省级立项项目”。
- 各学校还可根据本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确定本校的教改工程项目,这些项目由本组织实施和管理,称为“校级立项项目”。校级立项的项目也要把项目名称,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等情况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各校在申报立项要成立以学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学校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初审,按评审结果排序上报。
- 各校每年省级立项的名额原则上保持在学校当年专任教师数的1.5%。教改工程立项每年进行1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25日。申报的名额按应立项数120%上报。经省教育厅聘请专家综合评审后,12月公布第二年立项结果。每个项目完成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 省教育厅积极鼓励和支持各高校或个人在教育部的教改工程项目中立项,称为“国家级立项项目”。各学校也要把在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的教改工程项目报到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 今年将建立和完善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立项制度,并将把这三级立项情况作为今后申报各级教学成果讲评选时申报资格的必备条件进行考核。
三、组织和实施
- 黑龙江省教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在省教育厅及学校教务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的代表人,是项目的申请人。
- 黑龙江省教改工程项目以项目主持人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申报和管理。所在学校或单位代表省教育厅对项目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省教育厅定期对学校的项目执行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 项目主持人要定期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跨年度的项目要在年度写出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报告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写出书面材料,并要提供项目的阶段成果。
- 项目主持人的执行项目过程中如发生变故(调出,出国等其他原因),如果保留项目或更换主持人,需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继续完成项目的研究,否则项目即将即时撤消。
- 同一题目的教改项目不得同时兼报,凡是已经立项的题目,包括已在国家,部或直属部门等不同级别的立项,不得申报省级立项。必须在本项目完成并结题后,方可进行下个项目的申报。
- 项目所在单位对“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对检查情况分别作出“执行情况良”,“执行情况一般”,“执行情况较差”等结论,省教育厅将根据学校的检查结论进一步作出“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执行计划”,“撤消原来立项”等决定。
四、经费与管理
- 省教育厅每年拨专款用以支持教改工程项目。凡列入省重点支持的项目,省教育厅将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执行情况,给以数额不等的经费支持(非省属高校的经费由学校自行安排和管理),同时也要求学校根据项目性质给出相应的配套资金,原则上学校应按1:1的经费配套。这两项经费要求本单位财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在项目主持人名下列专户,由项目主持人按项目经费预算在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不使用。
- 由学校自筹资金的省级立项项目,其项目经费也要与第十七条相同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 省教育厅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原则是:“先配套,后实施,不到位,不实施”。即,学校经费到位并经项目主持人签字认可,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确认后,省教育厅再下拨相关的省管理项目经费。否则,该项目将暂缓启动或撤消该项目。
- 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内容使用经费,并按有关财务制度报销经费。凡购入设备和物资的,也要按学校设备及物资管理制度管理,项目经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结束时,项目主持人要提交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并要由本单位财务及审计部门签署意见。
- 省教育厅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经费使用严格管理,支出合理的单位和主持人将给以表彰和奖励;对经费管理混乱,使用不当,甚至挪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将停止拨款或撤消项目,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单位1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取消个人3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同时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五、验收与鉴定
- 项目要按规定的时间结题,并要及时组织验收。省重点支持的项目,由省教育厅派人住址验收,其它项目由所在单位代表省教育厅组织验收。验收时要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结题报告(总结),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经费决算等提出书面材料及成果材料。
- 项目验收人员由领导及管理人员,有关专家,财务及审计人员组成。验收时不但要听取主持人的报告,查阅有关材料,对申报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考察或测试。验收时只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结论,一般不对成果水平进行平议。
-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认为由必要对其项目取得成果的水平进行评价时,可对其进行鉴定。省重点支持的项目需要鉴定时,由省教育厅组织或派人主持鉴定,其它项目由所在单位代表省教育厅组织鉴定。
- 项目鉴定不同于验收。鉴定主要视通过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成果达到的水平,以及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价值,示范作用等作出评价。
- 验收和鉴定都要坚持科学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验收和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真是地提供有关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和鉴定人员要严肃认真,对于验收和鉴定用语要科学,准确,特别是在鉴定时要慎用“独创”,“领先”,“一流”等用语,确需使用时,要有充分可靠地根据。
- 省教育厅对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时间为每年的11月10日。
六、奖励与惩罚
- 在项目的验收与鉴定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项目研究与建设工作建立奖励与处罚制度,奖励工作和评省级教学成果奖相结合,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前进行,省教育厅每年在教改工程项目专项拨款中拿出30万元用于奖励优秀项目和学校。处罚工作在年初项目年度(中期)报告审核结束后进行。
- 教改工程设以下奖励:
- 组织优秀奖:奖励那些在工程项目中认真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学校和单位。
- 项目优秀奖:奖励那些在工程项目中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显著效果;或对宏观决策产生重要作用并达到较高水平;具有应用价值,推广价值并起到示范作用的项目。
对于受到上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以后的教改工程立项中予以优先立项和优先取得经费支持,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 对于发生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以适当的处罚:
- 不按时完成项目的;
- 配套经费不到位或经费使用不当的;
- 没有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
- 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结题时无成果材料的。
- 无故更换项目主持人及在项目执行中任意更改项目内容和研究方向的。
对于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给以如下处罚:
- 撤消或中止立项;
- 撤消或停止拨款;
- 单位一年内不予立项;
- 主持人三年内不予立项;
- 项目不予验收。
七、教学成果评奖
- 教学成果评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国家教学成果评奖每四年评选一次。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实在两次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中选拔。
- 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名额按学校当年教师数的1。5%或学生数的0。15%上报。评奖名额以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各校要建立良好的申报和管理机制,要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成学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学校公示后上报省教育厅。
- 教学成果奖申报原则必须是在各级立项基础上完成了立项多所规定的目标,在教育部门采纳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教学中广泛运用并被教学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方可申报教学成果奖。对于准备申报国家一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项目,还要按照国家评选教学成果奖的要求,由省内外专家进行鉴定。
- 凡是在教学成果评奖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现象,将取消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将追回奖金和奖项并向全省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得参加省级立项和评奖。
八、其他
黑龙江省教改工程项目从2001年开始将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今后将根据全省教改工程项目的深入进行,陆续公布新的工程项目目录,各学校可根据学校发展过程中需要,按教育厅当年公布新的目录或学校实际情况申请立项。本规定为省级教改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奖管理办法,校级教改立项和教学成果评价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高教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