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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关于在黑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试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关于在黑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试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黑教联[2002]31号

各高等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存的制度,以适应我国加入WT0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在黑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行职业资格证书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号)
  二、组织机构

  三、基本要求
  (一)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毕业前应参加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分类试题、分别实施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
  (三)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所设专业,在制定教育计划、教学大纲时应力求专业知识涵盖相应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内容。
  (四)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四、申报程序
  (一)各院校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能力鉴定考核,并于鉴定前一个月填报《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申报表》报送“职业技能鉴定站”,领取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
  (二)参加考试学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五、鉴定方式和命题
  (一)职业技能鉴定以国家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作为鉴定考核的依据。
  (二)高等职业教育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可与毕业考试有机结合,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后,在职业技能鉴定时视为理论知识合格。
  (三)操作技能鉴定由省教育厅和省劳动厅共同组织实施,对办学条件较好并按照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要求的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经“省高职学生职业能力鉴定工作小组”审定批准后受委托组织考核。
  (四)鼓励高等职业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岗位技能竞赛活动。对竞赛成绩优良的学生,报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核准,按照竞赛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考评人员和督导员制度
为保障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和鉴定质量,要建立完善的考评和督导组织体系,并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六、鉴定成绩认定与证书核发
  (一)鉴定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记载,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当次鉴定不合格的学生,可在半年后重新参加鉴定。
  (二)参加鉴定的院校凭《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申报表》、理论考试技能操作考试成绩及考生的一张二寸正面照片,报“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申报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三)《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验印。《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参加职业资格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岗位技术应用能力的认定。
  七、其他
  (一)各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单位要严格规范鉴定工作程序,在鉴定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站”反映
  (二)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收费标准将严格按照黑价联字[2001]28号执行,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建设。
  领导小组:
  组 长:董 浩 教育厅 厅长
  副组长:贾 辉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副厅长
  赵 敏 教育厅 副厅长
  成 员:赵乃才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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