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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试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的方针,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切实把我院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三条 各系党支部要严格掌握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审批权。每学期举办一期业余党校。学院统一制定《业余党校学员结业成绩考核办法》,经考核合格者方能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由中学 (中职)转到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关系,由各系党支部接收并继续培养。
第四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党支部每学期必须专题研究一次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不合格者要及时清退;上报发展党员计划(不超积极分子的 15%),选拔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在本系进行公示);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培养考察表由支部保存,培养联系人负责填写。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至少同培养对象谈话一次,同时将培养及谈话意见填入培养考察表相关栏目。支委会每季度要对培养对象考察一次,同时将考察意见填入相应栏目。填写培养考察表既要写明优点,也要指出缺点与不足。从表中的各项记录中要能反映出培养对象的成长、成熟过程。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 重点培养对象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期间,要参加学院业余党校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按照学院统一制定的量化考核办法, (对于一年级的新生,可用大学期间最近一次的期中考试或期末考试的成绩代替素质综合测评。着重考察学生的发展潜力和综合素质。)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团委学工处、培养对象所在系学生、教师的意见,并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在此基础上,经支委会充分讨论,确定本系党支部的发展学生党员名单,并将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学院“发展学生党员预审组”进行预审。
第六条 预审的档案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4)政审外调函;(5)思想汇报;(6)党内外群众评议、测评情况;(7)量化考核结果;(8)系业余党校培训及考试成绩;(9)政审及现实表现情况等(亦可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政审综合情况栏详细填写意见并加盖党支部公章)。
第七条 学院“发展学生党员预审组”接到各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后的 15天之内进行预审并对发展对象在学院公告板内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所在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量化考核综合测评成绩、承担班级(或共青团、学生会)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 发展对象应具备党员的基本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近期不能列入发展对象:(1)年龄未满18周岁;(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考察时间累计不满一年;(3)未获得学院业余党校培训考核结业证书;(4)考试作弊或受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从作弊或处分之日至党支部讨论发展党员之日时间不满1年;(5)学生近一年内素质综合测评(或各科学习成绩平均分)未达到各系中等水平;(6)未按期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或思想汇报敷衍了事,对党的认识有较大差距;(7)政治表现不好、入党动机不端正。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九条 各党支部接到“发展学生党员预审组”预审合格后发的《入党志愿书》,在一周内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完成接收预备党员工作。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若原培养联系人因故不在,可由另外正式党员接替其培养联系人的工作。
第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①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日常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②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③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一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二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自传,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吸收重点培养对象参加,以接受教育。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决议栏”内,连同本人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业余党校结业证》、培养考察记实表等报送“发展学生党员预审组”进行综合审查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四条 院党委审批发展对象,要召开全体委员会集体研究、表决。对公示中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核查中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不能批准为预备党员。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 (学院统一组织除外)。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要严格预备党员考察制度,无论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实习的预备党员都要继续进行培养考察,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落实好考察培养人。支部委员会每三个月要听取考察培养人汇报一次,按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之前一周以内,个人应主动向所在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委员会应在 30天内(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个月)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延期半年至一年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 不愿意承担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2) 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期末考试有2门必修课程补考或预备期内考试作弊; (3) 因违反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4) 延长预备期后,仍不具备党员基本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发展学生党员预审组”审查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表》 转正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发展学生党员预审组”审查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档案管理
(1) 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 (含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审批表、考察记实表,思想汇报,业余党校结业证等)由各党支部指定工作细致、认真负责的支部委员保管。 (2) 预备党员的档案(含《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业余党校结业证》、培养考察记实表及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档案),由各党支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严格履行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管理手续。
1、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系党支部要与学院“发展学生党员预审组”办好档案借用手续 (填表登记后存入文书档案备查)。
2、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之前,所在支部应实事求是地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做出鉴定并加盖公章,并将鉴定、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装入档案袋封好后,交学生本人,并做好登记。
3、 预备党员及正式党员毕业前,所在支部将《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业余党校结业证》、培养考察记实表等有关材料装入档案袋封好后,交学生本人,并做好登记。同时,到党办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 各党支部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大会、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等都应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五、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都要重视对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各负其责。 1、 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党委办公室负有主管责任,“发展学生党员预审组”负有审查、把关责任,党支部负有直接培养和考察的责任。 2、 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培养考察人都要严格履行党章规定,落实好培养、教育、考察、审批的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 3、 违反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吸收入党的党员,院党委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定由院党委办公室解释。
中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