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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
黑龙江省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
黑龙省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来访文明接待制度
努力做好信访工作
上访细则
信访工作机构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逐级上访分级受理工作细则

2002年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暂行办法》和《农业信访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群众分级上访和分级受理,是指群众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走访的形式,逐级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有关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处理的一种信访制度。

  第三条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二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总的要求是:实事求是地依照法律和政策,按照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程序处理好群众的上访问题。

  第四条除了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咨询、建议、揭发检举以及反映重大紧急或须即时处理的上访问题以外,均属于群众逐级上访范围。

  第五条学院信访办(设在党办)及所有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咨询服务,具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接待来访及分流交办、督促检查工作;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三)协调处理一些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二章逐级上访

  第六条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到学院信访办和有关部门求得解决。未经反映或单位正在办理期间,不应越级信访或重访。否则,由此所造成的停发工资、扣发奖金,以及除名、解聘等一切后果,由信访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信访人向上一级反映问题,应按规定持学院的《处理决定书》或有关部门《复查意见书》的正式件。凡所在单位对其上访问题未做处理决定的或信访人未持正式《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书》的,不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或多头上访。

  第八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按规定程序上访。

  第九条凡是不服所在单位处理决定及答复意见的,都要在程序规定的时限内持正式《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到上一级要求复查。逾期不到上一级主管部门信访的,可视为同意所在单位或复查单位的处理意见(特殊情况除外)。超过时限,信访人不得再到上一级部门信访。

第三章分级受理

  第十条对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信访办工作人员在承办信访事项时,总的要求有两条:一是时限要求,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不超过30日办结,对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事项不超过90日办结;二是工作要求,直接办理部门对来访人要热情接待,及时签发受理通知单;对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必须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恰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

  第十一条直接办理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处理上访问题和答复上访人,并出具《处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上访人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书》请求原办理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第十三条归属不清或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或校信访办指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主管部门应认真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超出本校管辖范围的上访问题,接待部门要负责对上访人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者,应追究责任:

1、属于本单位应受理的上访问题而拒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2、不注意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地解决问题,严重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3、对上访群众态度生硬、粗暴,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对待、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出现群体上访和可能出现群体越级上访不及时报告,不跟踪处理,以致造成社会影响的;

5、对上级交办或移送的群众信访问题拒不查办或查办后久拖不决、不落实的;

6、对上级决定的信访问题顶着不办的;

7、对下级请示的信访事项采取官僚主义态度,不作答复处理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8、压制群众的意见,侵害群众的民主权利,打击报复上访人的;

9、处理信访事项徇私舞弊,勒卡索要的;

10、对上访复查案件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制裁,或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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