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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符合条件被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需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持所在单位证明,病假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无故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短期内不能入学者,须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三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凡未经请假,无故不按期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初 ( 暑期集中学习期间 ) 缴纳新学年学费,不能按期交费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缓交申请。
第六条 学生如工作调动,应及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更改通讯地址手续,否则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成绩考核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作为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试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院长批准,报培训部审定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均于下一学期集中面授学习前三天内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同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不予正常补考。补考或缓考成绩不及格者,毕业前安排第二次补考,考试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载。考试作弊者,在相应成绩栏内标注“作弊”字样,不安排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培训部批准,毕业前准予参加一次补考。旷考及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补考或缓考由培训部统一组织。
  第四条 考试方式。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或笔试、口试,也可以二者结合,具体方式由各系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自定。
  第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采取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原则。计算办法为平时成绩占总成绩 40 % ( 作业、测验成绩和面授出勤成绩各半 ) ,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 60 %。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全部实验,未完成实验环节的,必须在毕业前随本专业补做。否则,该门课程考试合格也不予通过。补做实验需交纳部分实验费用。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各科作业未完成二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结业考试,必须补做。补做作业要求在面授开始一周内交任课教师,但不记成绩。
  第八条 学生考试成绩上报后,不得更改。如确系计算或填写错误,由评卷教师认定后,到培训部核实更改并签章。
                升级、留级

  第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两门课程 ( 含考查课 ) 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分两学期进行的,按两门课程计算。
  第三条 学生在一年内累计旷课学时超过当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留级。
  第四条 如留级学生所在专业未连续招生,可随班跟读,并补考不及格课程。
  第五条 学生留级后,须按新年级另缴学费。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七条 留级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允许免修、免考。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休学:
  ( 一 )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长期治疗休养:
  ( 二 ) 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不能坚持学习:
  ( 三 ) 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单位签章后报培训部审批,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三条 休学申请应于新学年开学前提出,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 如拟休学学生所在专业未连续招生,不得办理休学。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向培训部提出复学申请 (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 ,并按要求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方可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复学后若学费标准增加,应补齐差额。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学:
  ( 一 ) 因病或意外致伤经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业;
  ( 二 ) 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令其退学:
  ( 一 ) 休学两年后仍不能坚持学习:
  ( 二 )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手续不齐全:
  ( 三 ) 因工作调动与学校失去联系:
  ( 四 ) 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 五 ) 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超过两次;
  ( 六 ) 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二:
  ( 七 ) 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
  ( 八 ) 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定不宜继续培养。
  第八条 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
  第九条 函授学生在新学年第一学期面授后退学,可退本学年一半学费。超过一学期退学,不退还本学年学费。
           转专业、转站、转学

  第一条 学校只受理一年级学生的转专业申请。文科学生不得转理科专业。转专业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培训部同意报教育厅批准。
  第二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学生可在学校所属函授站之间转站学习。申请转站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章,经原站及转入站同意,交培训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站手续。
  第三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转入其它院校学习者,应由本人申请,经培训部批准,由学生自行到转入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教育厅审批后可转校,并将有关手续交培训部存档。
  第四条 外校同层次成人教育学生要求转入本校学习,须经培训部批准,审批手续齐备后可转入本校或本校函授站的相应专业、年级学习。如缺课,学生本人应与培训部联系安排学习和考试,否则不予毕业。
               考勤与纪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一周向培训部请假,病假须持医疗单位证明,事假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准假后方可离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学生考勤工作采取任课教师点名和学院办公室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点名不到按旷课一天处理。教师应将点名册于每学期结束后交培训部备查。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与处分

  第一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学 ( 毕业 ) 生及优秀班干部评选工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二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
  第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严禁酗酒、赌博、打架,否则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法乱纪、触犯刑律、受开除公职处分或有其他严重错误,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均须经培训部主任批准。
  第七条 受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 或修满学分 ) ,成绩及格,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第二条 毕业前正常补考仍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 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 ) ,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由培训部统一安排补考 ( 补做 ) 一次,补考 ( 补做 ) 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 ( 补做 ) 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不按规定时间申请补考 ( 补做 ) 者,不予换发毕业证。
  第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在校表现进行全面鉴定并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达到规定的毕业年限,但来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应重修有关课程,修满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发结业证书:中途退学的学生学习期限在二年以上且学习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未解除处分前发学校验印的结业证书。待处分期满,任职单位证明表现良好,经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